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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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机械工业联合会(英文全称:FuJian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缩写:FMI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地区从事机械工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和人才教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联系福建地区机械工业的社团、企事业、中介机构、相关学校科研单位和个人,发挥本会的行业服务职能、行业自律职能、行业代表职能和行业协调职能,开展各种交流与协作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通过为政府、会员提供双向服务,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福建机械工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省府路1号11号楼(邮政编码:3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资料、行业分析和行业政策,组织或举办各种会展、商务考察、商务交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及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促进行业内部自律机制的建立和诚信建设,推动行业内企业公平竞争,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
三、代表本行业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对涉及会员共同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调研,提出政策建议,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维护行业整体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审核等工作;
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代表行业企业对涉及我省的机械产品的国外反倾销案件进行组织协调应诉工作,并监控相关进口机械产品的倾销、补贴行为,及时向政府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申请,实施保障措施,维护企业利益;
六、作为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组织调查研究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法规,参与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福建地区机械工业或与福建机械工业有业务联系的社会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推举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
六、决定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在会上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议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认为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稿)经2006年4月24日一届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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