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站简介   领导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结构   相关资质   联系我们
行管部门及协会
 
行业涉税服务网络
   
 
协会章程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交通部、民航、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 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简称CIFA)。
  第三条 本协会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及从事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的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旨在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提供对行业企业的服务;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业正常经营秩序; 推动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 保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货运代理业向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货运代理业的有关法规、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诚信公约和商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商务部、民政部和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注册地址在北京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楼10层,邮编100101。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
  二、对国内外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三、了解会员开展业务的情况和企业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和团体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积极协助解决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制止非法经营和不公平或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和推行行业操作及服务标准,如制订和推行行业统一单证和标准交易条款,建立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等。根据制定的标准积极推行和进行监督指导,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六、代表本行业协调与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货主、承运人及其国外代理等组织的关系,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七、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性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各国和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八、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讨论,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和相关书籍和杂志。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办服务性实体,从事有偿咨询和服务。
  十、负责组织本行业业务人员国际和国内的资格培训,代本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上岗资格证书,并举办其它形式的业务培训,以提高本行业的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有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吸收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第二和三、四、五中之一,方可加入。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丰富的国际货运代理专业知识或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和影响的个人;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现代物流业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
  五、各省、市、自治区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会员部审查无异义;
  三、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签字;
  四、会长签字;
  五、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及现代物流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协调管理,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协会提供业务情况和资料及有关统计数据;
  四、积极协助协会承办相关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遵守诚信公约。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须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将在有关媒休上对退会者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登报除名;对于违反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或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则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权,或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分支机构和会员提出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换届期间,暂由上一届会长和秘书长主持工作,直到新一届领导班子选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协会所属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将被提名为理事候选人,经过选举有效后可成为理事。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经过书面申请和协会办事机构审核无异议后,都将成为本协会的理事单位。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选举协会常务理事会;
  五、决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五、对会长办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制度。由协会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一年可召开若干次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一、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会长和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和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1、行使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其中第二十七条中的二和五除外);
  2、换届候选人提名;
  3、讨论和解决行业或协会面临的突发性的紧急和重大问题;
  4、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聘请商务部的领导担任名誉会长,名誉会长没有任期规定。协会应经常向名誉会长汇报工作,并接受名誉会长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协会的副会长分两种:常务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统称副会长。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
  二、在国际货代领域和现代物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协会会长将自动被推荐为FIATA副主席(Extended Board)。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协会办事机构提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使命可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5年7月 29日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备案并从即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