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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山东省日用硅酸盐工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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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日用硅酸盐工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Daily silicateIndustries,)是山东省日用硅酸盐工业系统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
  (一)本协会是由山东省玻璃、搪瓷、照明行业的企业、事业(包括日用玻璃、日用陶瓷、搪瓷、保温容器、照明电器及相关配套产、学、研等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核准登纪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二)本协会是跨部门、跨地区、不受所有制限制,非盈利性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国家发展日用硅酸盐工业的方针、政策、法令,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进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轻工业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玻璃、搪瓷、电光源等行业管理和其它有关工作。
协会的具体业务如下:
  (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
  (二)开展对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提出省内日用硅酸盐工业及相关配套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其有关活动。
  (三)推动行业内外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协助解决同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合理工业布局,组织产品分工,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互通信息、协调行动。
  (五)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和技术交流,促进技术合作。
  (六)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七)组织行业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科研成果,协助做好推荐先进、评优等各项工作。
  (八)组织行业进行产品质量检评工作,帮助企业分析质量问题。
  (九)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员。
  (十)开展有益于会员单位的多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社团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本行业生产或相关配套的,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科研、设计、教育等企、事业单位。
  (五)凡热心我省日用硅酸盐行业的有关专家、学者和对本行业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可被聘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表决通过有关决议。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执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业委员会(部)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本专业工作,其具体工作任务自行提出,经理会 批准后实施。根据省内情况暂设:1、玻璃、保温瓶工作部;2、搪瓷工作部;3、照明电器工作部。
其设置或撤销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兼职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应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表。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0年3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