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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的法定名称为“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Shenzhen Electronics Industries Association ”, 缩写为“ SEIA ”。
  第二条 深圳市电子行业协会是由在深圳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子业生产、商贸、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不论经济成分、行政隶属关系自愿结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深圳电子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深圳电子业的发展;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宏观管理,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业管理职能。

           第二章 协会的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协助政府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为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制订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 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 组织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使本行业企业在一个自律有序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
   (五) 组织本行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 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七)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 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九) 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 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一) 推动深港两地和澳门、台湾以及国内外同行间的交往,加速深圳电子业与国际市场接轨;
   (十二) 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十三) 开展各种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为会员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等方面的诊断、指导、总结经验服务。
   (十四) 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五) 开展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等服务;
   (十六) 创办刊物,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的科技、经济信息;
   (十七) 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八)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在深圳登记注册的、从事电子业生产、商贸、科研的企、事业单位,不论经济成分和行政隶属关系,只要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都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应履行会员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 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源;
  (四) 可利用本会的刊物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本会的关系开展业务联络;
  (五) 参与本会的管理,对本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监督权;
  (七) 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八) 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向秘书处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会章程,执行行规约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权益和信誉;
  (二) 积极参加和配合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情况;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委派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
  (四)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
  第十五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 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 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三) 联系和发展会员;
  (四) 出版和发行协会的刊物,协调信息资源的收集与沟通;
  (五) 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专题工作和各类活动,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委托协会的任务。保持与各分支机构的联系。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专业的发展需要,可下设若干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由行业协会申请,报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
  第十七条 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均为本会的应届常务理事,参与行业协会的领导工作。
  第十八条 行业分会的会员大会,是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可按下列途径筹措:
  (一) 会费收入;
  (二) 有偿服务收入;
  (三) 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课题经费;
  (四) 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条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审定,并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 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书刊、资料等;
  (三) 其它必需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应按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