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温州市第十三个“8·8诚信日”。昨日上午,鹿城区推出首批1000把公益“诚信伞”,在8个区级公共办事机构、8个街道(镇)的便民服务大厅设置网点,方便市民借用。这批“诚信伞”借用不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押金,全凭市民的自觉性,有借有还。 刘伟 郑瑶瑶 摄
温州日报记者 章映 张佳玮
市民卡成为诚信“通行证”、企业信用好坏有了“红黑榜”、信用服务机构“一次失信,终身出局”……昨日,由市信用办、市发改委、人行温州支行等部门亮出的温州信用管理五柄“利剑”,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进行到底。
诚信 相亲给你开个“好市民”证明
基于市民卡为载体的个人评估体系研究和应用,在全省乃至全国尚无先例,这是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全新尝试。
该课题在研究阶段,就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相亲还能开个信用证明,令不少单身男女对此相当感兴趣。
事实上,个人信用体系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类似于建立个人信用“大数据”,可运用于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对个人的道德水平进行量化,失信扣分、守信加分,除包含经济社会活动指标外,更加关注个人在社会生活、学习、工作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和违背传统道德的行为以及社会贡献、公益等践行情况,并对这些行为加以辨别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个人信用模型、个人信用分类、个人信用查询、个人信用异议、个人信用修复。
整个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分为个人基本信息、失信行为指标、守信行为指标三部分。其中,失信行为指标和守信行为指标建立了个人信用评估模型,用以个人信用评分。
同时,依据个人信用分值,个人信用划分为A、B、C、D 四个类别,并以此为依据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应用,比如人际交往、相亲等场合。
下一步,我市将依托市民卡,在公交车乘坐、公共自行车、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个人信用评分应用试点,根据个人不同信用类别,“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并将应用范围逐步拓展至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招聘;金融领域的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和还款利率;商业领域的商业合同签订、保险合同签订以及租赁合同签订等。
放心 信用信息管理充分尊重个人隐私
昨天出台的《温州市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我市信用信息征集、管理、使用、异议处理等内容,用以规范信用信息征集、保存和管理,严格网上查询保密措施。
特别是社会关注的信用管理安全问题,该办法明确,温州市信用信息中心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唯一征集和管理单位,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必须严格报送数据;信用信息按公开信息、部门共享信息、限制性信息,进行分类管理。
市信用办表示,扩展数据来源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加完整的信用信息,更加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但是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一定是建立在依法依规、科学管理的基础上。
比如社会公众可通过温州信用网查询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工作人员可通过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部门共享信息;限制类信用信息必须得到信息报送部门授权方可通过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
与此同时,开通信用网上查询功能在遵循相关规定同时,还在技术上制定了保障制度,采取了加密措施。
一是公共查询只限于要求公开的企业基本信息,个人信息不公开;二是开放注册查询,每个自然人、法人要凭借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证件才能成功注册,一个自然人、法人仅限于注册一次;三是在无授权情况下,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查询自身信用情况,在信息主体授权下方可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用情况,且查询系统将自动记录每个主体查询;四是建立投诉和追溯机制,以防自然人和法人被恶意冒名注册和违规查询。
注意 企业一旦失信惩戒力度相当大
昨天出台的《温州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明确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将按照“奖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原则,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根据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将企业信用分为A、B、C、D四个类别。
A类企业,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可在同等法定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主要是在税收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科技管理、项目申报、政府资金、贴息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环保监管、公安行政服务管理等方面予以优待。对C、D类企业则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
企业一旦失信严重,很可能追悔莫及,因为被列入“黑名单”之后,有关行政机关将对之进行相应的惩戒。不过,仍然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该办法专门规定了信用修复。对于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企业,允许其向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但是,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将不允许信用修复。
失信 信用服务机构一次失信终身出局
推广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的应用,是推进企业诚信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
根据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的特殊性,昨天出台的《温州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按照 “一次失信,终身出局” 原则,对信用服务机构加强监管,明确规定了在温州开展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办公场所、专业人员、管理制度、保密安全措施等。
该办法共有22条,规定在温州展业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七个条件,比如具备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级信用管理人员(三名以上,其中审计信用师或注册信用师不少于一名)和数据采集、分析、加工及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所需的专业人员;获得省发改委(信用办)或省信用协会认可,并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