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关于个税“家庭计征”的讨论再起。业内专家分析指出,个税“家庭计征”无疑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但在我国短期内尚难实现。
以家庭为单位征税更体现税负公平
个税制度起源于英国,创立至今已有超过200年的时间。目前,个税已成为世界上众多国家的主体税种,各国的税制设计也不尽相同。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税的纳税单位分为个人和家庭两种。例如有高税收、高福利之称的法国,就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具体征税对象的收入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目进行计算,对收入的定义是除去可免税优惠部分之后的家庭净收入。
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国家中,往往也会对家庭的负担情况进行考虑。我国目前的个税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的标准测算出的。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指出,个税“家庭计征”无疑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也更能体现现代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特征,个人计征往往是一刀切的税制考虑,“家庭计征”会考虑家庭之间的差异性,比如有无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等问题。
按家庭征税须以“综合计征”为基础
近几年,伴随着个税的改革步伐,个税“家庭计征”的呼声不绝于耳。相关专家指出,“家庭计征”必须是建立在“综合计征”的基础上,“家庭计征”的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改革信号。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的个税税制,这种税制尚无法对个人的所有收入进行统一计税,就无法做到对整个家庭收入进行统一计税,当然也就无法谈及考虑家庭之间的差异性,进行相关的扣除,实行‘家庭计征’。”张斌说。
国际上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综合计税”,它是最能体现一个人纳税能力的税制。专家指出,“综合计税”具备两个特征,一个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汇总计税,一个是按年为单位计税,从国际经验看,一些实行了“综合计税”的国家,逐渐引入家庭扣除才实行了“家庭计税”。
家庭成员收入、住房情况需“共享”
目前,我国个人纳税信息库、纳税申报制度等都仍在推进中,可以说,建立在“综合计税”基础上的“家庭计税”目前在中国尚难短期实现。
“‘家庭计税’不仅仅需要‘综合计税’需要的个人征税信息,还需要家庭成员的信息,还需要核查机制,这不仅要进行细致、周到的税制设计,同时需要相当的征税成本与条件,目前我国尚不具备条件。”张斌说。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指出,我国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各个社会成员家庭成员组成、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这涉及多个部门,是推进很多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