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2月9日发布新闻稿称,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中央财政近期已经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各级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社资办医的投入。
国务院办公厅12月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提出在税收管理、政府投入、机构准入、性质变更和退出等方面,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上述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负责人近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税收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明确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要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这意味着政府必须不断加大需方补助力度,通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和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上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公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严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以确保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为贯彻落实《意见》,中央财政近期已经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其中,安排4.4亿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备购置、维修改造和人员培训;安排1.1亿元支持公立医院与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另外,自2010年起,将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纳入中央财政临床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