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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
时间:2010-12-13 15:36:04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816

  一、营业税方面: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
  1.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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