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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338份假发票一审被判六个月的案例分析

 来源;成都日报 

  近日,成都市成华法院对《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全市首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初至4月,被告人唐某在成都市火车站长途客运站附近招揽乘客时,收集并携带假发票以备乘客向其索要。4月25日10时许,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民警例行检查时,挡获唐某,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四川省公路运输定额发票共计338份。后经成都市成华区地方税务局鉴定,查获的338份发票均系伪造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唐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危害国家重要经济利益以及给国家重要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侵害的危害行为的打击力度,专门将明知是伪造发票而持有的行为纳入刑罚的惩罚范围,以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切实维护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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