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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怎么办?

  税务争议一般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产生不同看法、不同意见而引起的争议,或因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产生的争议。税务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另一种是通过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一项行政司法活动。
  具体来讲,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如下行政不服,可依法提起复议申请:
  一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主要有:1.征收税款;2.加收滞纳金;3.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4.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二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
  三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主要有:1.罚款;2.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服。
  五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主要有: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主要有: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七是对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
  八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纳税人申请复议的方式和期限: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即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并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规定结清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或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政行为、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的行政行为、拒绝核发税务登记证、拒绝发售发票等行为,可在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还应注意的是,由于关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海关、财政部门负责,所以其复议应由海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复议机关负责。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裁决的诉讼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征收税款、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强制、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为等。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一般以不服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裁决为前提。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和违章处理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不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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