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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享有十项权利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请税务行政许可以及在税务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公示的权利。该通知在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项内容中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委托申请的权利。该通知在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项内容中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
  三、通过信函等方式提出申请的权利。该通知在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二)项内容中还规定,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四、要求即时告知的权利。该通知在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三)项第(1)条中规定,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五、要求当场书面作出决定的权利。该通知在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三)项第(2)条中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允许当场更正的权利。该通知在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三)项第(3)条中规定,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七、要求一次性告知的权利。该通知在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三)项第(3)条中还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八、审查时允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通知在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四)项内容中规定,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九、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该通知在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五)项内容中规定,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不交费的权利。该通知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第(一)项内容中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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