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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贾康认为,中国的房产税不能照搬美国的普遍覆盖模式,应该考虑人均一定标准的第一单位住房不被此税覆盖。
如何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显然是在中国经历30多年改革开放发展之后,出现的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针对的是:有什么东西阻碍了共享,或者说是什么销蚀了这种共享所应该带来的幸福感?抑制收入差距的扩大,推进共同富裕,是一个复杂又无可回避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带有中等收入阶段矛盾凸显的背景。
在中等收入阶段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社会特征,即公众对于生活境况、福利待遇水平迅速走高的心理预期,往往明显超过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而且这种矛盾和悖反,在某个发展阶段上,不是逐渐减少,而是有可能逐渐增多。处理得不好,其恶果,或是“打吗啡”式将社会矛盾后移、终不免积重难返,或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长远后劲被迅速掏空而导致不可持续,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一蹶不振。所以,民众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实际上会有矛盾,需要合理权衡,理性把握与引导。
要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首先需强调以制度建设来保障公正,即要让全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这就非要有比较深刻的和配套的制度变革不可。在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利益协调机制的层面上,须建成更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整套制度,包括政府行为和相关信息透明,公权受监督、权力必须用权力来制约等,这是可以较长远地影响中国收入分配包括利益配置的正能量。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要啃很多的“硬骨头”,而且税收在这方面还说不上是十分主要的制度建设内容,特别是“反腐”重任,与税制并无直接关联。
但接下来说,社会总体而言的公正的分配和再分配,即使是在“排除贪腐”的前提下作讨论,也不能回避按照“支付能力原则”实施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税收调节。下一阶段,中国亟需逐步用直接税“抽肥补瘦”,这也属于体现公平的机制创新。再分配中,税收和转移支付需并用:税收主要是“抽肥补瘦”,转移支付主要是在一个财政收支大的循环里,把低端阶层的生活状况维持在社会可接受、能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水平上。
现在一个明显的情况是,直接税在我国还没有什么像样的构建。对企业法人的所得税是直接税,但是25%的标准税率与国外比并不低,没有什么进一步发挥“均富”调节功能的空间了。而原本能够更好发挥再分配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现其覆盖面只占整个工薪阶层约十六分之一,非工薪收入领域作用十分有限,在收入调节方面其实说不上是一个很像样的税种了。至于直接税中很重要的财产税,现在只是刚刚在上海、重庆两地做了柔性切入的房产税局部试点,但已激起了大量反对声音。
然而,要建立一个现代国家,必须要有现代税制里逐渐成长起来的直接税制度。所以,必须有能够化解既得利益群体阻碍、体现改革更大决心、魄力和勇气的,以及更具有可操性、能够逐步推进的方案。下一阶段的财税改革,无法设想不包括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
同时我认为应再次强调:中国的房产税不能照搬美国的普遍覆盖模式,应该考虑日本的对首套房、或者如在中国目前可提得更精确一点的——人均一定标准的第一单位住房不被此税覆盖。
再有一点:直接税制度建设必然要求收入和财产制度通盘的规范化。比如,在财产税收的配合方面,还应有更广泛、深刻的与财产相关的制度建设,体现从透明到保护和约束、直到规范全过程的现代社会特征,其中包括财产的登记制度、申报制度、保护制度、交易制度等的法律化。不动产等的实情,需从官员申报登记开始,以后做到全体公民制度化的申报登记。再以后还应研究遗产税的制度约束,使富到一定程度的人,就躲不开遗产税。
从长远看,财产的实名、登记、保护、税收以及遗产处置,这个收入调节机制链条在中国是一定要建立起来的。当然可想而知,争议非常明显。很多人说:“在中国想都不要想遗产税。”但我们也还要说:“需要想得更长远些!”
优化了财产配置的公正性和制度化的调节、约束机制,一定会促进收入分配的公正与“抽肥补瘦”机制的完整性;因为现在很多居民收入是与财产的积聚和财产衍生出来的现金流联系在一起,如影随行,且被其所激化和放大的。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必然要求允许和实施这种针对收入和财产的“抽肥补瘦”式的调节和约束。相关的制度建设虽然难,也必须明确方向,徐图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