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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0年度税务代理机构财务、会计情况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09号文件的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试行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汇总该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
  现就报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报表是两个办法试行后的第一次报送,报送的又是两个世纪之交的税务代理机构发展情况,对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工作是一次重要检验。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报表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做到编报及时、情况真实、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全面,不得借故任意估列数字、弄虚作假”。
  二、报表的内容格式应按文件要求制作,同时将本地区税务代理机构情况汇总表按本通知附表填写。
  三、根据总局文件的要求,报表应包括汇总本地区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损益表附列资料不再报送。
  四、接此通知后,各地应抓紧汇总、调整、制表报出。如用电脑软盘报表的,同时要附报一份人工制表及软盘操作指令程序。
  五、鉴于报表报送制度刚开始实行,今年报表报送时间可延至4月15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税务代理机构情况汇总表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抄送:中国税务咨询协会
   各地区注册税务师(税务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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