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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近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分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199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3号)、为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做好注册税务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对贯彻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问题
    文中所说“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具体办事机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暂没有办事机构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没有领导小组的由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
    二、关于考试科目的知识内容问题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敖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其中《税法(一)》主要内容包括税法基本原理及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资源税)方面的法律、法规;《税法(二)》主要内容包括除流转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的有关法律、法规;《税务代理实务》侧重税务代理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税收相关法律》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及若干涉税单行法律,如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财务与会计》则侧重财会业务和实际操作。
    三、关于《实施办法》中涉及与考试条件相关年限的计算问题
    文中“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年”的计算上,可以计算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四、关于非经济类、法学类问题
    《实施办法》第六条中所提“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五、关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收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界定问题
    “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六、关于各地组织培训的问题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所说“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是指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具体安排培训事宜。
    七、关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考生考试问题
    鉴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属首次举行,1999年不安排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考生及外籍考生参加考试,以后何对允许其参考,另行通知。
抄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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