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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1999年11月10日,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近来,一些地方来电来函,要求就该文中的“从事税务相关工作”问题作出具体解释。经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同意,现就该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这一解释同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中“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解释是一致的。
  各地在具体组织报名时,一方面要注意前后文件政策精神的衔接,另一方面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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