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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了保证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提高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于20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年检内容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年龄、执业行为、教育培训、调转手续及会费交纳情况。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内容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事务所年检内容
    脱钩改制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情况,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和财务管理以及股东变动情况等。
     三、年检标准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标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均不予通过年检:
    1. 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未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或同时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执业的;
    3.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4.未按规定进行后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5.未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
    6.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事务所年检标准
    1.脱钩改制。脱钩改制事务所是否符合总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九条验收标难,对脱钩不彻底或明脱暗不脱的要坚决查处,吊销事务所执业证;对强制代理、变相强制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的,或在代理活动中实行权钱交易以及变相高额支付租赁费的,均不予通过年检。
    2.执业资格。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停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均不予通过年检。
    3.执业质量。在税务代理活动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执业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或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或提出警告,或限期整改,或不予通过年检。
    4.财务管理。事务所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支出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基金是否按要求足额提取;是否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有无使用其他票据,另设一套账的现象,有无隐匿、转移收入的行为;是否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等;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否则不予通过年检。
    5.股东、法人代表及有关事项的变动,事务所性质的改变、名称的更改、法人代表的更换、股东的变动等,未按程序和规定报批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要求
    (一)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年检工作。
    (二)认真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各地自行设计)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见附件),审定后存档。经年检合格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在执业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年检费用的收取由各地按从低原则自定。
    (三)未通过年检的注册税务师,省级管理中心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省级管理中心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暂停执业进行整改;属于吊销执业证的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视同年检未通过。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半年总局将对各地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事务所名称

编号

地址

邮编

注册(经营)资金

组织形式

所长姓名

联系电话

总人数

注册税务师人数

注册税务师

增加

变动情况

减少

股东

增加

变动情况

减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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