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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咨询(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做好中国税务咨询切、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税务咨询切、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尚未成立切、会的地区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工作,本会委托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代为办理。
  附:1、中国税务咨询切、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2、中国税务咨询协会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3、中国税务咨询切、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的管理,促进税务咨询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税协为全国税务咨询代理的行业管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咨询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区协会)为地方税务咨询代理的行业管理组织。地区协会具体负责办理会员入会登记管理事宜。
  第三条  中税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应加入地区协会,同时成为中税协的团体会员。凡己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非执业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加入地区协会,同时成为中税协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向地区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中税协团体会员申请表及中税协执业会员申请表或中税协非执业会员申请表(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第五条  地区协会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要认真审查,并定期将中税协团体会员情况统计表和中税协执业会员情况统计表及中税协非执业会员情况统计表上报中税协审批,核发由中税协统一制发的中税协团体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三)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关心支持协会工作;
  (三)  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协会声誉;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承办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中税协及地区协会应加强对会员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其内容为:
  1、遵守协会章程情况;
  2、执业情况;
  3、会费交纳情况;
  4、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地区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期进行年检,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跨省调动工作,应由原所在地的地区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出手续,由调入地地区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应按《注册税务师注册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执业
会员。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末加入中税协的注册税务师,若从事税
务代理业务,需参加中税协组织的统一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按
  上述办法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

  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编号)

组织形式

总人数

注册(经营)资金

注册税务师人数

事务所所长

专职从业人员

联系电话

邮编

事务所成立时间

性别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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